诉在萍和:萍乡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萍乡某混凝土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萍乡某混凝土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2022年6月,该公司股东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资产属于房屋和地面硬化部分,对使用土地不享有所有权,而该部分资产变现困难,周期不可预估,但该公司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资质,且在停产前仍有盈利,厂房、机械设备完好,具有较大重整价值。经该公司股东同意,安源区人民法院积极推动该案进入预重整程序,通过重整式收购的方式盘活破产企业。在预重整程序中,以评估价579万余元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建筑资质为标的,招募到投资人萍乡市某建材公司,并以889万元成交。2023年1月7日,安源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萍乡某混凝土公司进行重整。
审理情况
2023年2月21日,安源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该案可供分配的财产除投资人支付的889万元外,还有66笔应收账款,会计核算金额为1617万余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萍乡某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债权为148.6万元,税收债权为78.8万元,普通债权达2997.7万元。在优先全额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后,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达70%。投资人收购混凝土公司后,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注入了新的血液,在恢复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公司软硬件设施,将该公司打造成具有竞争力的混凝土专业品牌。
典型意义
安源区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创新破产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破产审判实现债权公平清偿和企业涅槃重生的双赢局面。在本案破产清算阶段,精准识别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抓住企业具有建筑行业资质这个关键点,通过预重整程序招募投资人,有效提高破产财产处置价值,大力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仅用六个月便妥善化解3000余万元债务,为破产企业注入新生血液。本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在民营企业债务负担化解、产业层次提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解决资金、债务等问题,又通过释放破产企业中仍具有商业价值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帮助企业家和投资者获得商业重生的法律机会,既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激发、释放了民营经济活力。
案例二:江西某电力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江西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3180万元,经营范围为高低压成套设备研发、制造、安装和销售等。截至2022年7月27日,江西某电力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萍乡市范围内共计18件,涉及执行标的额总计为24075815.97元,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额总计为18617395.34元,该公司名下仅有位于湘东区下埠镇杞木村不动产权证号为湘国用(2013)第8105538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可供执行。湘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所得拍卖款偿还优先债权和支付评估费等费用后,剩有余款15248255元。江西某电力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名下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全部债务具备破产清算条件,债权人萍乡某投资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件进入破产程序。
审理情况
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及时指定了管理人接管企业。2022年10月1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管理人报酬方案》《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办法》。裁定确认享有担保权的优先债权10000元、职工债权659220.87元、税收债权701384.80元、普通债权42611654.80元,产生破产费用2328828.23元。江西某电力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该院于2022年12月22日裁定宣告江西某电力有限公司破产,2022年12月26日进行财产分配,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部清偿,普通债权清偿11490021.36元,清偿率达27.10%,2022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江西某电力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从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到结案用时120天。
典型意义
企业的“生老病死”本是市场规律,在企业“活不好、死不了”的同时,破产可以将深陷泥淖的困境企业、僵尸企业快速清理出市场,通过“腾笼换鸟”让“有能者”任之,将破产企业长期占有却无法发挥价值的生产资源盘活,并创造出更大的价值。湘东区人民法院通过财产处置先行,有效盘活厂房土地33610平方米;府院联动介入,就前期环保勘测、水电恢复、税费缴纳等方面为新引进企业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债务清偿高效,该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简化破产审判程序,所有议题均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予以表决通过,土地拍卖价余款1500余万元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职工清偿率达100%,普通债权受偿率达27.1%。该案的成功,是法院破产财产处置带来正面效益的典型,是运用司法力量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真实写照,也是法院积极融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侧影,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萍乡某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萍乡某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某电瓷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870万元。公司主营电瓷、电瓷附件制造、销售、研发,国内贸易和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2018年以来,因经营管理不善,大量资金外流以及大金额关联担保爆雷,造成资金链断裂,拖欠借款等各种款项达到1.76亿元,涉诉案件达到60多起,厂房和土地等资产已被各地法院查封。因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芦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萍乡某电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审理过程中,为了提升破产财产的价值,芦溪县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人将萍乡某电瓷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家具及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资产整体出售,保留和提升债务人财产的营运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财产价值减损。同时,芦溪县人民法院多次与地方党委政府协商沟通,由地方党委政府招募资产买受人,最终由政府招募的招商引资企业以30124554.1元价格购买上述资产。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工资清偿比例为100%,但职工社保债权清偿分配比例仅为33.21%,这将严重影响职工权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芦溪县人民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经法院与当地政府、破产管理人、抵押权人多次磋商,最终达成由抵押权人让渡部分债权用于清偿职工社保债权的一致意见。最终,萍乡某电瓷公司职工社保债权清偿率由原来33.21%提升到100%,近两百名的职工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协调县、乡两级政府在投资人招募、资产处置推介、舆情管控、信访维稳等重大事务方面给予支持,为案件的成功办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在综合评估债务人经济和生产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座谈联席会等多措并举,争取经济实力强的抵押债权人让利于职工,有效化解职工社保债权清偿难的问题。萍乡某电瓷公司破产清算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职工切身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萍乡某电瓷公司资产整体出售既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又有利于买受人迅速投入生产经营,实现“僵尸企业”快速出清,进一步推动本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案例四:萍乡某燃气公司与江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5日,某燃气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居民小区管道燃气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燃气公司施工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小区的管道燃气工程。完工后由双方共同验收合格签字确认。某房地产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5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支付剩余工程款50%。合同签订后,某燃气公司进行了施工,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2021年8月,某燃气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移交表,但某房地产公司未签字,未实际参与竣工验收。2021年12月,某燃气公司与小区2200余户居民签订《燃气供用合同》,正式开通使用管道燃气。因剩余工程价款527800元尚未支付,某燃气公司诉请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74万余元。
审理情况
二审审理中,法官了解到某房地产公司2022年8月才重整成功,经营正在有序恢复,不是故意拖欠工程款,受疫情影响资金回笼慢,希望对方宽容时限,且愿意用价值相当的房产抵扣。某燃气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不接受房产抵扣,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官经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让双方互相体谅企业经营的难处,某房地产公司重整成功不久,如被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对可持续经营不利,也将影响某燃气公司债权的快速实现。最终,某燃气公司同意给予3个月的宽限时间,不再申请财产保全,并放弃20余万元利息进行调解,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尽快销售房产分期支付工程款,该案得以调解。2023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按期支付剩余工程款,矛盾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司法,助力破产重整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双赢”效果。优化营商环境不是机械司法,更多的是善意文明司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某房地产公司虽未参与竣工验收,但管道燃气已交付业主使用2年多,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法院从维护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引导某燃气公司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选择对破产重整企业经营影响最小,对某燃气公司实现债权最快的方式进行调解。鼓励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诚实守信,通过柔性司法促成双方互谅互信,最终某燃气公司同意放弃利息并宽限支付期限,某房地产公司分期支付了工程款。该案既保障了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兑现,也兼顾债务人的经营实际,实现了用时少、成本低、双方共赢,推动生产经营活动可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效果。
案例五:江西某养殖公司诉朱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江西某养殖公司与朱某签订《养殖回收合同书》,约定由公司以记账的方式提供猪苗、饲料等物料,朱某提供合适的场地、设施设备等并负责饲养,养殖期满先行由公司回收销售生猪,在销售完成后,向朱某支付报酬。2022年4月,朱某养殖场现存栏生猪680头,养殖期满并达到上市的日龄,养殖公司因猪肉市场行情波动大,价格持续下跌,为减少经济损失,该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书面通知朱某准备生猪上市销售。但双方就代养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产生较大分歧,朱某以约定的代养费过低、其亏损较大为由拒绝将生猪交由其销售,该公司担心每拖延一天不仅会严重加剧饲养成本,且生猪为鲜活物,随时面临死亡毁损的风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返还生猪680头及支付违约金,同时为防止朱某私自变卖生猪转移财产,也申请法院对该批生猪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680头生猪属于鲜活物品,保全难度及风险系数大。执行法官考虑到生猪价格波动大,且在保全期间,气温多变易造成生猪生病死亡,若不及时处理,易给双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进一步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故决定采取灵活保全措施。为此,法院干警赶赴养猪场实地查看生猪生长状况、盘点核实生猪数量并进行保全,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先行协商沟通。为打消朱某交付生猪后养殖公司不如约支付代养费的顾虑,先责令该公司向法院账户转入50万元保证金,再由法院将查封扣押朱某猪场内的生猪全部交由该公司售卖,并由朱某全程配合该公司出售生猪相关事宜,后召集双方到场进行现场登记、称重、消毒、装车,生猪交接。2022年5月12日,双方对立情绪缓和,同意调解解决纠纷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解除江西某养殖公司与朱某签订的《养殖回收合同书》,养殖公司同意向朱某支付322900元并放弃对其违约金的诉请。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江西省生猪产业化发展步伐加快,再加上乡村振兴、产业先行的政策号召下,“公司+农户”合作养殖模式在农村地区蓬勃发展,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养殖回收合同履行的周期长、市场价格波动大,再加上养殖业本身的疫病等风险,导致该类纠纷持续增长。本案中,法院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精准聚焦抓中端除“已病”端口,灵活运用保全方式和条件,因势求变巧调解,在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以“有解”思维创新“优解”措施,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促进企业和养殖户之间的良性继续合作,实现双赢。案案都是营商环境,本案的妥善化解是高效审理涉企矛盾纠纷、切实减轻企业诉累的一个缩影,更是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案例六:某银行与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柳某于2020年9月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该行向柳某放款30万元。但借款后,柳某仅返还部分本金。经上栗县人民法院调解,柳某尚欠该行的借款本息281484.4元,由柳某分期偿还。调解生效后,柳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立案执行后,上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柳某坦言自己开了一家小微公司生产经营家具,受疫情影响产品滞销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偿还该银行的借款。现已作出还款计划,希望暂缓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强制措施。办案人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考虑到柳某作为小微企业负责人,若断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然会使其名下的小微公司陷入“僵局”。执行干警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协商,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柳某向法院作出书面分期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措施。不到一个月,因柳某售卖家具生意火爆,提前履行了付款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栗县人民法院通过能动执行,护航小微企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执行法官没有单纯就案办案,而是贯彻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单方获利不如双方共赢。在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前提下,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运用信用承诺和修复激励机制。本案执行过程中,上栗县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让小微企业负责人暖心放心,帮助缓解债务压力,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为精准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切实发挥了执行职能,把执行工作融入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民二庭
编辑:朱鑫玲 审核:张豫鹏
转发点赞点在看~↓↓↓